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制定。
1.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行业标准
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二是在本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超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行业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3.地方标准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由企业通过供该企业使用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不必经过其他机构的批准或认定。
5.团体标准
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6.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一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为我国现有强制性标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特殊情况,过度性地保留强制性标准例外管理。
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7.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某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
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
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
参考文献
[1]甘藏春,田世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8.
[2]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14.